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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26 9.3k 阅读 487 点赞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26 12:10     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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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教规〔2020〕2号

市辖县区教育局,涠洲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我局制定了《北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海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779-3210025。

                                  北海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6日



北海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

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小学竞赛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宜原则。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注重培训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公益原则。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限定比赛器材的品牌,不得采用实施垄断销售的产品作为比赛器材;比赛主办、承(协)办单位不得销售或委托销售比赛器材;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

(三)公平原则。竞赛活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活动应事先公布竞赛方案,包括参赛对象、参赛条件、竞赛规则、奖项设置等。竞赛举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监督机制,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四)自愿原则。坚持学校、学生自愿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北海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区性竞赛活动,活动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方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动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区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五)市教育局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主办方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教育局栏目公布。

第十三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县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市教育局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县区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经审核同意举办的的竞赛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公开发布竞赛活动信息,并载明该竞赛活动已经市教育局认定的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主办单位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并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集中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场所应设立在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举办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主办方、有关学校及教师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软件等,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第十九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教育局栏目公布并正式印发到各县区教育局及市直各中小学。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全区”“北海市”“北海”“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未经市教育局备案和同意,跨市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的全市性各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教育局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教育局栏目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市教育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各县(区)教育局、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彭灿南,3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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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