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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9/14 8.8k 阅读 122 点赞

【行政规范性文件】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9-14 12:15     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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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教规〔2020〕3号

市辖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了《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及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大学新生路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免保教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学前教育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幼儿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学生精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县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及评审流程

第五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对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二)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毕业当年申请和递交材料给工作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资助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县区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信息审核后上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市级资助部门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项目。全部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项目。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免学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免学费补助标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市、县(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3.办理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年级新生向学校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受助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受助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范围: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约占全区在校学生的20%。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为每生平均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评审发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在自治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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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②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③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4.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申报材料: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项目。

1.资助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             

2.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办理程序:

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学校、专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可以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3)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4)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5)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四)中职国家奖学金。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6000元/生/年。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

1.资助范围和标准: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含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的库区移民子女的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按市、县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按照本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各县区和学校免除学费后,由自治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395元。对于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2.办理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2)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申报材料:1.递交《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3.《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资助范围:对全市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孤儿免学杂费。

2.免学杂费补助标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办理程序:凡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示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手册后,必须检查手册真伪,通过精准扶贫系统核查是否有此人,待审核通过后即可通知学校免除该生学杂费用。

材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约占全区在校生的3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在分配国家助学金时根据我市实际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倾斜。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3.办理程序: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申请材料:《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1.资助范围:资助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为自治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1000元。

3.办理程序:凡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申报材料:1.《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2.递交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受助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一)资助范围:资助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城乡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难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的学生。

(二)资助寄宿生标准初中为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为每生每年1000元;非寄宿生标准为寄宿生标准的50%。

(三)办理程序:1.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寄宿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认定表及承诺书。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获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到学生的资助卡上。

申请材料:--年度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第十条学前教育幼儿园免保教费。

(一)资助范围: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城镇特困救助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二)补助标准及办法:幼儿园因免除贫困户幼儿保教费导致收减少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照在园贫困户幼儿人数和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不低于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区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当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办理程序:由贫困户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公示后,享受该资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1.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和承诺书,可到所在幼儿园领取)。

2.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录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汇总表》,汇总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3.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辖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贫困户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如新入园贫困户适龄幼儿因故无法确定其贫困户身份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向其收取保教费,入园后其贫困户幼儿身份经核实确定的,应及时退回已收取的保教费。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申报材料: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录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汇总表》,汇总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国家奖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中,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自治区扩面的免学费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全部承担;市所属学校,自治区、市按9∶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自治区、县(区)按9∶1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根据学校所属行政层级及相应分担比例,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的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要直接免除学费,不得采取先收费后退款的办法。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方式为:由财政按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以下比例分担:落实中央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自治区扩面的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自治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市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市按811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中央、自治区、县(区)按811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各项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指各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不足,由教育部门审核,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按5 :4:1的比例分担,市县区所属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按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全部承担。市、县区出台的学前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对公办幼儿园超出部分所需的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各市直部门在收到下达预算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准确、数据更新滞后、被资助对象主动放弃以及被资助对象在申请时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信息等导致的遗漏和错误资助,当年失误人数在资助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及时追回和补发资助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作为教育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教育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作为教育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我市此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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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