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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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精神,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一般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征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所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我市将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拟定、公布、实施等工作。
五、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推进实施,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并扎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严防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附件:北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6年更新调整)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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